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是否现行有效的请示》(京工商文〔2014〕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4〕第39号)未列入总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复。
工商总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