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美房地产公司房屋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并强形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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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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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说明本人于2022年3月12日在增城万科城预购了一套期房,并于当天预付了2万元定金,并签订认购书,2022年3月19日预付首付款100000万元,2022年4月12日按双方约定好的时间去到广州市天河区智慧城—万科广场云城签约中心准备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我们对购房合同中逾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条款第5条中的(5)、(6),第6条,第9条有异议。第5条中的(5)如该商品房所在区域推行“收楼即交证”手续,则买受人应在原合同第十条约定交付时间前按出买入通知的时间内完成上述第(1)-(3)项事宜,并按出卖人的要求及通知的时间内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的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办理上述手续需要的证明文件及签订一切必需之文件。如买受人未能按时完成前述事宜,出卖人有权顺延办理产权登记及移交产权证的时间且不承担逾期办证及逾期交证的违约责任,视为买受人放弃“收楼即交证”的权利,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求添加协议并写明:如果买受方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第(1)-(3)项事宜,因卖受方的原因,影响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为规避责任,此协议中一字未提。第5条中(6)当买受人符合上述第(1)-(3)项所约定的过户先决条件且该商品房办妥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出卖人在原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于理商品房收楼手续的同时向买受人移交产权证。如因买受人或房管部门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本条约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法在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收楼手续的同时向买受人权证的,视为实受人放弃“收楼即交证”的权利,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等)对于这一点,我们有异议,如果是因买受人导到的原因我们接受,但如果是房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不能算是我们的责任,不能以此认定视为实受人放弃“收楼即交证”的权利第6条,卖双方任意一方无法满足前述第5条约定的“收楼即交证”条件的,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于合同约业交付之日起720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对于这一点,如果是因为买受方的原因我们接受,如果是卖受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满足交楼即交证的,我们不同意按上述条款处理,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第9条,因X栋至X栋为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分期交付,但属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范围鉴于竣工测绘须在该批楼栋全部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因此房屋初始登记(确权)及《不动产术》需批全后才能并办理。预此批楼栋全部完成交付约为x年x月,具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为准。买受人对此补充清晰无异议。对于这一条,说要在所有楼栋全部完工后,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请问下:那如果因其中某一栋因工期或是质量问题一时达不到收楼条件,我们作为消费者只能等吗?以上4条均是霸王条款,难道面对霸王条款,我们不能提出只能接受吗?请相关部门秉公办理,要求开发商退回2万元定金及首付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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