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华万达数码专营店
来源:
2021年3月25日
字体:

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封信

我是一名高中毕业生。我于2021年3月20日中午13:25分收到了在淘宝华万达数码专营店的一款耳机,我在淘宝上面直接搜索华为耳机,然后他们家的店铺是置顶第一位,我看到上面的LOGO明明白白的写着华为原装正品,官方原配,我就直接下单购买了,然后货到之后,我发现收到的耳机是名为捷科讯/jKsun 耳机 的杂牌耳机 与他们店铺所标注的 华为原装正品,官方原配,并不属实,且收到的耳机质量劣质,有杂音,不能正常使用。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他们店铺已经触犯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第五条,(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我作为一名消费者来说,我觉得我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我被他们店铺恶意引导购买他们店铺的商品,其他们的诱导原因是,盗用知名品牌华为的LOGO 欺骗消费者购买他们自家的劣质产品。

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综上所述,此店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一)(二)(六)条法律规定,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后期他们店铺还派人给我打电话,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的我的私人号码,并且声称赔给我一百块钱,事情就这样解决的话语,所以我在这里申请他们店铺履行假一赔三这个法律规定,还给消费者一个保护自身权益的一个保证。

在这我真心的祝愿我们的祖国日益繁荣昌盛,国泰民安,也希望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给予消费者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一名中国消费者

2021年3月25日

 

版权所有:CN315.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