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贷律师费回归公平――北京市消协发公告为房贷消费者讨回公道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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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请律师来审查消费者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风险、但却要强迫消费者付费的不公平做法,经过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努力,从今年1月23日起在北京终于画上句号。

  2006年12月初,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在做客首都之窗政风行风热线时,再次呼吁银行在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不能将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律师既然是为银行服务,那么银行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不能将收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12月1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行三人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著名律师巩沙等人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等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阐述了对解决该问题的看法:目前消费者所支付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绝大部分为银行委托的律师费用,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银行委托的律师自然为银行提供服务,但却要消费者为其付费,这明显的不公平;而且有相当多的消费者在支付律师费后,却根本就没有见过律师,这种典型的不公平现象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北京市消协负责人在会谈中指出,2007年是奥运建设关键年,和谐的消费环境也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消费领域中还有一些不和谐现象,如垄断性行业和依法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当前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工作中难以攻克的桥头堡。这些问题解决起来困难很大,但只要以人为本,不懈努力,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信心早日化解这些消费领域中的老大难问题。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的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也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的律师,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为银行提供服务,但却收取消费者的钱款,这一行业做法的确不妥。

  最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市场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律师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律师如果是为银行提供服务,那律师就应由银行付费;如果消费者聘请律师,律师为贷款消费者服务,那就应由消费者付费。

  与律师协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立即与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系,并阐明自己的观点,要求会商、研讨此事的解决方案。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一行三人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一行四人来到北京银行业协会。与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秘书长以及在北京市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14家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围绕银行业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收取律师费的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

  北京市消协在会上再次强调,银行或开发商强行给消费者指定律师,并要消费者缴纳律师费,这既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个问题应尽快解决。

  北京市律师协会表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应该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应将此项律师费转嫁到购房贷款消费者身上。北京律师协会将出台《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从律师执业的角度规范律师行为。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表示,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的银行委托律师却将律师费由购房贷款消费者来承担。银行业协会将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有效的措施,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制度和程序,引导会员诚信为客户服务。14家银行均表示要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强自律,银行自身聘请的律师由银行付费,不再转嫁给购房贷款消费者。

  经三方共同努力,终于促使三个协会联合发出公告,以行业自律的形势终结了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这一不合理现象。使个人房贷律师费回归公平。

  在此问题有个基本了结的情况下,北京市消协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中律师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哪个银行自己委托律师,把所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请投诉举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公

  告

  为了规范经营者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维护广大购房贷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经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特公告如下:

  一、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

  二、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执业行为,律师要遵守《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双方代理。

  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铸诚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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