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 于2021年7月19日与游泳馆签订了《游泳(儿童)培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培训费1700元整。在孩子第一次训练课结束后。因以下3个原由:
1、训练服务不达预期,训练场地孩子过多,当天有14个孩子之多,教练照顾不过来,有安全隐患,在90分钟内单独辅导时间不足7分钟。
2、收费过程不规范,有套路销售嫌疑。在告知被告学习自由泳的前提下,被告首先收取原告900元整(现金),并签订《游泳(儿童)培训合同》,在进入训练场地后,教练以自由泳是高级班教学内容为由,要求在补交800元整。两次交费合计1700元整,在原合同基础上交费金额改为1700元整。
3、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只见到一位教练的“两证”。
于2021年7月20上午8时,原告向被告提出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培训合同依法解除,被告以合同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为由拒绝解除至今。游泳馆属于典型合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