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八月在该健身房办理游泳私教课,对顾问印象不错,因此今年过年疫情暂缓后于21年2月20日办理年卡,卡费为1780元,赠送一个月时间,当时并未使用。
后因为一个人健身无聊,因此于6月2号带朋友参观该健身房并办卡,在6月9日约好一起游泳。因朋友学过游泳并不熟练,因此想要使用浮板被教练拒绝,并声称“浮板只给学员用,并不给会员用,你懂不懂学员跟会员的区别”。 本人自20年8月就在该健身房运动,并不知教学用品只能给报了游泳班或者私教学员使用,本人曾两次带家人朋友来该健身房游泳并使用教学工具,并没有被告知教学用品只给所谓学员使用。该健身房在我朋友已经下水的情况下禁止使用浮板,旁边的会员也遭受了这种情况,只能趴在岸边换气。
健身房无非是认为我教朋友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我带来的会员没有报班,她们赚不到教学的钱。试问我并没有收任何的回扣佣金,我的朋友因为我来健身房办卡,在她们眼里就是因为我所以我朋友不报游泳班他们受到损失了???如果说使用冲突学员优先我可以理解,但当时是晚上9点多,只有少数人在游泳,几个浮板就扔在泳池边上的情况下会员不可以用。我表示如果不能用教学用具,我要退卡,该教练态度恶劣当即表示让我去前台退,我换好衣服到前台该教练已经不知所踪。 第一,我在该健身房办卡时并未明确说明浮板只能给报了游泳班的学员使用,之前都是可以使用的,该健身房服务发生变动,并未及时告知。 第二,该场馆服务人员态度恶劣且安全意识不到位。因本人游泳熟练度并不高,因此习惯在练习泳道游泳,在一次游泳时在并未影响教学的情况下被要求去最内侧上的泳道游泳,后本人在深水区呛水多时,挣扎到岸边,教练还在谈笑风生。 第三, 退卡并非我个人原因,教练恶劣的服务态度,给消费者甩脸色,匮乏的安全意识,霸王条款让我无法在继续完成剩下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五百一十条和五百一十一条,健身房对于泳具的使用并未有明确规定,以交易习惯,我默认为无论会员还是学员都可以使用。根据和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条,我要求与该健身房解除合同。
在再三要求下,健身房同意退款,表示一次88元,我在3个月内共去12次,因此退款为1780-12*88=724 ???完全无法接受,三个月12次,也就是一周去一次的频率并不高,按照这个算法我去的勤一点,一周两次我是不是得倒找老板钱?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局总令第73号)》第十条, 该健身房的服务和安全意识都不到位,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对于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我要求正常退款,而不是健身房的霸王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