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7月15日
字体: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都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小区物业管理,而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一个物管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同时,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首次业主大会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  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前期物业管理可由建设单位选聘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核定。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可以由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新建住宅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并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  所有,只能用作物业管理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因物业维护、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共用部分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挖掘道路、场地或其他改变公用部分原貌的,应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由该部分业主决定主要用于该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做其他使用的也由该部分业主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由业主大会选聘  业主委员会应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只能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业主选聘物业企业时,采用公开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而招投标活动应有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维修资金使用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新建住宅物业在销售时,购房户按购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购房户应按购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决定;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房屋装修须到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  四、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防止以上行为的发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先到物业管理企业登记。

版权所有:CN315.NET